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章程
(广东药科大学第二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作出部分修订,2020年10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广大同学素质的全面提高,引导和带领全体同学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广大同学与老师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环境。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广东药科大学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广东药科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承认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章程,均为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会员。
第八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九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召开周期: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
(二)组织原则: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三)主要任务: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学院(书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二)代表的权利及义务
代表的权利: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代表的义务: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三)代表资格的终止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审查资格组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所在班级、学院(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组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学院(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认。
(二)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会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三)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罢免案须学生会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
(一)校学生会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不超过3人、其他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校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不超过60人。
(二)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各级学生会组织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四)各级学生会组织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五)协调各学院(书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六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七条 须明确1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组织与职权
(一)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加强校学生会与学院(书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二)建立健全校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学院(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
(三)建立校学生会对学院(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学院(书院)学生会
(一)学院(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在所在学院(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所在学院(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
(二)召开学院(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报校学生会批准。
(三)学院(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四)学院(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1000人以下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20人;1000人至2000人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25人;2000人以上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
(五)学院(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书院)团委同意,由学院(书院)党组织确定。
(六)学院(书院)学生会主要干部名单应报校学生会备案,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书院)团委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三条 主要学生骨干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干部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引导学生干部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第七章 学生会标志
第二十七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
第二十八条 会徽标志主体图案源自草书“学”字的演化,同时将字母“X”、“S”、“H”融合衔接,取学生会之意。会徽体现出学生会团结协作的工作精神;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具有立体感的设计,象征着学生会的发展与进步;清晰而深刻的脉络象征着学生会制度规范,目标明确。会徽标志以蓝色为主色调,彰显出严肃沉稳的内涵,蓝色代表青春、朝气、活力、正义,突显新时代青年的激情与豪迈。标志整体色调与广东药科大学校徽相一致,象征着学生会紧跟学校办学特色和育人理念。校学生会拥有会徽专有权。校学生会会徽图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药科大学第二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原章程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