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中药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生培养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关于转发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11】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校中药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
一、培养目标
培养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注重学科交叉,具备创新精神,具有运用专业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能胜任中药生产、质量评价与控制、新药研发、药品注册、流通管理、合理使用、临床及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入学前已有两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学习成绩优秀、符合毕业及授予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毕业(最多提前一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最多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两年。经延长学习年限后仍不能完成学业者,按结业处理。
四、研究方向
1、制药工程与技术
掌握中药前处理、提取、精制、制剂成型及质量检验、新药研发、GMP管理等岗位实践。
掌握中药常见固体及液体剂型生产基本理论、生产流程与各岗位操作规范,独立完成岗位操作法、SOP以及生产工艺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质量检验、新药及保健食品研发、GMP管理等专业实践采取现场实践和专题讲座方式进行。应达到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验、质量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或能够组织立项并开展中药新药临床前研究、中药保健食品实验研究等相关工作,或具备实施GMP管理及开展技术改造工作的能力。
2、药品检验与分析
药用植物基础知识:应熟练掌握药用植物分类鉴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认识药用植物200种以上,并制作蜡叶标本。
药材性状与显微鉴定:应熟练掌握中药性状、显微鉴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性状、显微图片的制作;认识常用药材400种以上,掌握不同药用部位药材的组织构造特征及各药材粉末显微特征。
中药检验与质量评价:应熟悉实验室操作规范(包括基本操作、基本概念),熟练常规检查的检验操作(包括药典制剂通则的检查和附录检查法),熟练掌握TLCS、HPLC、GC、LC-MS、GC-MS、ICP-MS、UV等仪器的原理和标准操作规程及维护与简单故障排除方法。掌握质量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质量标准方法学验证等内容。
3、医院制剂与临床应用
医院制剂:应掌握中药饮片的鉴别、保管,掌握中药各种剂型的制备过程,熟悉原辅料及成品的检验流程和方法学的建立;熟悉各生产岗位的标准操作规程,汤剂饮片及中成药制剂的调配、汤剂的制备,以及根据医师处方为患者临时配制其他药剂等工作。
中药临床应用:应掌握中药药性理论,掌握约200种中药的性能、功效、主治、临床应用、使用注意、用法,用药禁忌;掌握约150种中药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等;掌握中药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联合用药原则;掌握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测与中药应用合理性的监测方法;熟悉常用中药的作用机理;熟悉中药临床应用的管理,包括含毒性中药材临床应用的管理;要求能够协助医生临床查房,进行病例讨论,对患者进行中药使用的指导与评价,收集、分析、评价中药不良反应与药品不良事件。
4、中药提取技术与应用
掌握各类化学成分的结构特征、理化性质、提取、分离、纯化方法,已知化合物的结构鉴定方法。熟悉中药提取与分离纯化新技术、新方法,同时结合品种开发,促进中药提取分离技术在中药新药创制和二次开发中的应用。
5、中药市场营销
具备管理学、经济学、中药学的基础理论,掌握现代中药市场营销的专业知识、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分析和解决营销问题的能力,从事中药市场营销的市场预测分析、营销策划、市场开发等工作。
6、药事管理
掌握药品相关法规、建立及完善公众在药品获得和使用过程中相关制度、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药物政策产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为行业制定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与规章提供决策依据、具有查阅文献、资料收集与分析、实践调查、信息处理与分析的能力。
五、培养方式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包括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三个主要阶段。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年半。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联合指导,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六、课程学习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根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由学位公共课、学位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术课)和非学位课(选修课)三部分组成。不同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按国家有关制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执行。总学分不低于23学分,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14学分,非学位课(选修课程)不少于6学分,实践教学3学分。
( 二)建立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方式多样化,教学过程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教学、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三)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参照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考核办法执行。即学位课的考核方式统一为考试(以笔试为主,闭卷或开卷),并按百分制记录成绩。非学位课和必修环节的考核方式可选择考试或考查。考试以笔试为主,闭卷或开卷;考查可以采取笔试、读书报告、实验报告、分析报告、设计等方式进行,可按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记录成绩。
(四)课程设置
中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表
类别 |
课程名称 |
学期 |
学时 |
学分 |
考核方式 |
开课单位 |
备注 |
公共必修课 |
公共英语 |
1 |
120 |
5 |
考试 |
外语部 |
必选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1 |
36 |
2 |
考试 |
社科部 |
必选 |
学位专业必修课 |
中药化学专论 |
1 |
36 |
2 |
考试 |
中药学院 |
各方向至少修 8学分 |
临床中药学专论 |
1 |
36 |
2 |
考试 |
中药学院+附属医院 |
中药药剂学专论 |
1 |
36 |
2 |
考试 |
中药学院 |
中药分析专论 |
1 |
36 |
2 |
考试 |
中药学院 |
中药鉴定学专论 |
1 |
36 |
2 |
考试 |
中药学院 |
中药药理学专论 |
1 |
36 |
2 |
考试 |
中药学院 |
中药应用与推广 |
1 |
36 |
2 |
考试 |
中药学院 |
药事管理 |
1或2 |
36 |
2 |
考试 |
药科学院+医药商学院 |
中药市场营销学 |
1 |
36 |
2 |
考试 |
医药商学院 |
中药新药研究与注册 |
1或2 |
36 |
2 |
考试 |
中药学院 |
企业生产与管理 |
1或2 |
36 |
2 |
考试 |
药科学院+企业 |
应用统计学 |
1或2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公卫学院 |
必修环节 |
实践教学 |
|
一个 学期 |
3 |
考查 |
|
必选 |
非学位课(选修课) |
高等仪器分析 |
1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药科学院 |
各方向至少选修6学分 |
中药资源学 |
1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中药学院 |
中药炮制工艺学 |
1或2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中药学院+企业 |
中药安全与评价 |
1或2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中药学院 |
中药工程与设备 |
1或2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药研所+企业 |
中成药学 |
1或2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中药学院 |
分子生物学基础理论与实验技术 |
1或2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生科院 |
国际药事法规 |
1或2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药科学院 |
药品质量管理 |
1或2 |
36 |
2 |
考试或考查 |
药科学院 |
七、实践教学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安排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实践教学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实践教学一般安排到与专业领域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管理部门中进行。
实践教学需制定学习计划,实践教学结束后要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并进行考核。
八、学位论文工作
(一)论文应反映作者运用所掌握中药学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解决中药产业领域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
(三) 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应少于1.5万字。
(五)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六)学位论文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照《广东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包括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九、其他
(一) 本规定如有条款与国家新政策或新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药学院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